▲(圖/pixabay)
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先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13歲的少女,兩人相談甚歡,在第二次見面的時候就開車到山區,並在車內發生性關係,最後因為被少女的父親發現後提告,梁男一審遭判刑7年,不過最後卻因為梁男有請少女「吃糖」,認為他有「疼惜之心」,最後獲判減刑。
判決書指出,梁姓男子3年前透過「Beetalk」交友軟體,認識了年僅13歲的少女,2014年4月17日,他們首次相約出遊看夜景,當天兩人聊寵物相談甚歡。之後在同月的24日晚間7點多,兩人第二次見面相約在中市一家星巴克,之後梁男開車載少女到大坑地區,並且將車子停在情人橋附近的隱密處後,兩人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由於這次車震是少女的第一次性行為,她在過程中感到下體、肚子疼痛,向梁男反應「不要」、「很痛」,梁男聽了之後隨即停止動作,並開車載她離去。回去的途中,少女反應自己肚子疼痛,表示聽說吃糖果可以止痛,所以梁男就帶她到便利商店買糖果,之後又到藥局買了止痛藥,希望可以緩解少女的不適。最後兩人一起逛了夜市才回家。
直到同年8月1日晚間6點,少女的爸爸發現她的手機裡面有自拍裸照,少女才坦承是要傳給網友的,並承認2人有過性關係,於是少女的爸爸憤而報警提告。台中市第五分局循線找到梁男,報請檢察官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梁男一開始辯稱不知少女未滿14歲,也沒有和對方達成和解,因此遭法官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2月。
全案上訴二審後,梁男坦承知道少女未滿14歲,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梁男雖一時衝動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當少女喊痛時,梁男隨即停止動作,事後還買糖果、買藥給她減緩疼痛,表示梁男並非惡行重大之人。
且最後梁男坦承犯案、賠償少女60萬元,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家長也不願追究刑,而又因為梁男年紀輕、來自單親家庭,因此改輕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