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畫面)
一名魏姓男子在國道上狂飆173公里,遭開罰8000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魏男辯稱因為自己腹部絞痛拉肚子趕著上廁所才會超速,自己後來趕不及還拉在褲子上,魏男出示洗車單據想證明,但是法官表示「這不是理由!」仍不採信。
魏姓男子去年年底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北上員林路段時,被國道警察以雷達測速測得時速173公里舉單告發。魏男遠超過速限110公里63公里,監理所開罰開罰8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扣牌3個月。魏男不服提出申訴,但違規屬實申訴遭到駁回,他還是不服判決,另提行政訴訟 。
▼(圖/翻攝畫面)
魏男主張,那時候得了慢性腸胃炎,當天從嘉義開車要到彰化上班,過西螺休息站「並無屎意」,但沒多久後就覺得肚臍下方開始抽筋絞痛,額頭跟背脊直冒冷汗、嘴唇發乾,呼吸急促、肛門不斷緊縮。魏男本想下車在路肩「解放」,但是考量無法走動50公尺到車後方去放置三角警示標誌,才會一路一直繼續開,連自己超速也不知道。他表示最後是在快下彰化交流道時,為時已晚「已經拉在褲子裡」,魏男也出示洗車單來證明自己所言不假。
▼(圖/翻攝畫面)
台中區監理所主張,「肚子痛」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緊急程度,腹瀉在車內也只是造成一時不便利或車內味道難聞,不合緊急危難之要件。法官認為,魏男超速地點5公里外就有交流道,可以下高速公路找廁所,但是魏男卻繼續開了10多公里到彰化交流道,與常情不符,但法官不採信「肚子痛不是可以超速的理由」,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