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日前媒體報導,一名男子被查出駕駛時吸食三種毒品,但因為法院認為無法證明他在吸毒後是「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判他無罪,引起各界討論「法令不明」導致難定罪,針對這個判決,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解讀「危險駕駛」的定義。
根據《聯合報》報導,2015年6月高姓男子在開車前吸食毒品,之後被驗出體內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更超過一般人數值的26倍,被以法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起訴。
但一審及二審的法官認為,雖然男子體內被查出毒品成分,檢警卻未能提出高男因為吸毒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因此判他無罪。
對於此案,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貼文分析,說明「危險駕駛」的定義。他表示,「危險駕駛罪」只分兩種,一種是「喝酒駕駛」,另一種是「吸毒駕駛」,以往這兩種狀況都要加上「不能安全駕駛」的條件,才能被判刑。
但之後「民意認為臺灣的酒駕者都是富二代,而被撞的都是孝子或警察,所以就把喝酒的程度訂得很嚴苛」,因此只要酒測超過標準,不論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全都有罪,就算是不超標,還是能以走直線、金雞獨立等方式來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因此會形成「酒駕被關」超過萬人的「臺灣奇蹟」。
但是反觀吸毒駕駛,因為毒品種類太多,無法明訂量劑標準,於是便維持「嗑藥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範。李茂生最後表示,「所以說啊,什麼嗑藥駕駛不撞死人或將人撞成重傷就不會被處罰啦,什麼嗑藥駕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沒有客觀標準啦,什麼毒駕日增法規不明難定罪等等的發言,都是有問題的。」
▼(圖/擷取自李茂生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