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病患伸魔爪!台大狼醫認罪想和解 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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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大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民國110年6月值勤急診時,利用內診機會性侵女病患。(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前台大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民國110年6月值勤急診時,利用內診機會性侵女病患。(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前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第三年住院醫師小新(化名),於民國110年6月我國正值新冠疫情(COVID-19)第三級警戒期間,在急診室值勤診療工作,卻在對一名女病患莉莉(化名)內診時伸出狼爪。小新一審遭判三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則考量認罪與賠償意願改判二年,再度上訴後遭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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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趁機伸出狼爪

小新於民國110年6月在急診室值勤診療工作時爆發重大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名女子莉莉(化名)因腹痛與發燒至台大醫院急診室就診,經診斷疑為黃體破裂留院觀察;不料,擔任急診值班醫師的小新,明知莉莉為因醫療關係受他照護之人,竟基於滿足一己私慾之犯意,於110年6月27日下午,藉口需對莉莉內診,要求莉莉獨自躺上急診室婦科診間的檢查台並褪下下身衣著,在無任何護理師在場陪同的密閉空間中,小新配戴手套性侵得逞,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並造成精神創傷。

 

一審重判三年不服上訴 

案經被害人莉莉透過友人及報警揭發此案,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對於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範圍僅針對刑度部分進行改判;二審合議庭審酌認為,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三年稍嫌過重,且被告小新於二審審判中已坦承犯罪,並數次透過書面向告訴人莉莉表達誠摯道歉與支付相當金額賠償之意願,雖然雙方最終因告訴人始終拒絕而未能達成民事和解,但一審未及審酌被告後續認罪及積極彌補的犯後態度,因此原審關於刑的部分應予撤銷改判。

法院認定不宜宣告緩刑

台灣高等法院綜合審酌小新行為時身為醫學中心住院醫師,理應恪遵醫師倫理規範與守護病人權益,卻僅為滿足私慾而濫用內診權力,嚴重破壞醫病信賴關係與執業尊嚴。考量其無前案紀錄,且於二審改口坦承犯行、積極試圖賠償,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針對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一事,二審法院明確指出,被告所犯之罪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因其犯行對告訴人造成難以磨滅的身心傷害,且迄今未實際獲得被害人原諒或達成和解,客觀上顯難認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故依法不予宣告緩刑,案子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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