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男子阿強(化名)因懷疑妻子與國中同學小黑(化名)過從甚密,於深夜前往對方住處附近談判,雙方爆發肢體衝突並扭打倒地,小黑事後步行返家,數小時後因顳骨骨折導致硬膜外血腫引發中樞神經衰竭不治。小黑家屬提告民事賠償,一審遭到駁回;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5年9月做出二審判決,認定阿強的推擠毆打行為與小黑死亡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判處阿強應賠償小黑子女及繼承人共計新臺幣35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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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本案源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晚間7時許,阿強因懷疑妻子與國中同學小黑關係過從甚密,前往小黑位在苗栗縣的住處附近想找他理論,雙方在附近空地相遇後爆發激烈口角,演變為肢體拉扯與互毆,過程中小黑遭推擠倒地,頭部重擊地面,導致頭部外傷、身體多處鈍傷及左側顳骨骨折。
事發後小黑自行步行返家,當時並未立刻出現劇烈症狀,甚至還能使用電話通訊;不料,當晚至翌日凌晨之間,小黑因顳骨骨折引發中腦膜動脈撕裂,造成硬膜外血腫持續擴大,最終因中樞神經衰竭死於房間內,阿強事發後遭檢方起訴,刑事部分最終經法院判決傷害罪確定。
死者小黑的子女以及老父(訴訟期間過世,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阿強在法庭上抗辯指出,事發當時小黑身體僅受表淺傷,頭部致命傷可能是返家後在室內跌倒或自樓梯滾落所致,主張打鬥行為與小黑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且死者自身也有過失。
不過,臺中分院審理後指出,參酌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之鑑定意見,硬膜外血腫患者在受傷後常有數小時的「清明期」(lucid interval),後來才會因動脈持續出血而迅速惡化死亡;此外,現場及死者住處均無任何碰撞家具或跌落樓梯之跡象,警方路口監視器也未拍到小黑在返家途中跌倒,法院認定小黑左側頭部受撞擊骨折,是因與阿強扭打推擠倒地所致,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針對阿強主張過失相抵的部分,法院認為雙方互毆屬於獨立之侵權行為,且小黑縱有背德或參與打鬥之舉,並非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因此不適用民法過失相抵原則。合議庭審酌雙方社經地位、經濟資力以及小黑家屬面臨天倫夢碎的精神痛苦,判決阿強應給付小黑女兒殯葬費及慰撫金共167萬1,540元、給付小黑兒子慰撫金100萬元,並給付小黑父親之扶養費及慰撫金共91萬1,715元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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