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假藉關心前弟媳的婚姻與債務問題,竟在自宅小房間內發言恫嚇「不脫就拿剪刀剪」,強迫對方褪去全身衣物並強行猥褻。檢察官雖指控男子涉嫌以手指侵犯,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提起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現場錄音檔及採集之DNA鑑定均無法證明,因此維持一審原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另被訴強制性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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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該名男子為受害女子前夫的哥哥,兩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關係。民國113年4月5日晚間,男子以商討婚姻及債務為由,邀約前弟媳至他位於桃園市蘆竹區的住處。不料,女子抵達後隨即被男子推進小房間內,並被要求脫去衣物。
面對女子拒絕,男子竟出言恐嚇:「二選一,不然我就直接OO了」、「不脫我拿剪刀來剪」,甚至揚言要「替弟弟懲罰妳」,迫使女子在極度恐慌下褪去全身衣物。男子隨後不顧女子抵抗,強行撫摸其她的身體,女子受辱後極力抗拒,甚至一度嘗試拉扯插頭自傷,男子才暫時罷手。女子離開後向現任男友哭訴並報警提告。
檢方偵查後,認定男子涉嫌以手指侵犯女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僅認定強制猥褻犯行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月,指侵部分因證據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告訴人指述連貫且事後有創傷反應,應認定犯行成立。
然而,高等法院二審勘驗現場錄音光碟發現,對話中雖有男子威脅及要求性交的言語,但女子一再表明拒絕,錄音過程中並未出現突遭性侵的尖叫、驚嚇或相關指控對話。此外,經法醫研究所與刑事警察局採集女子外陰部及陰道深部檢體進行檢驗,均排除檢出男子的DNA型別。高院認為,在缺乏客觀補強證據下,無法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述認定指侵犯行,檢方上訴理由不足,予以駁回。
在量刑與宣告緩刑部分,男子上訴時坦承犯行,並強調已與被害人達成48萬元和解、給付3期賠償金,因自身骨折受傷才暫停給付,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高院法官調查發現,男子雖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但自115年2月起即未再按期給付賠償,而他提供的診斷證明顯示骨折時間為同年5月,顯然停付賠償與受傷無關,加上男子先前已有行使偽造文書、恐嚇危害安全等前科,於111年甫執行完畢出監,依法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二審法官審酌他利用被害人信任犯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認為一審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量刑妥適,最終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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