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小明(化名)與成年女子美美(化名)原為朋友關係,美美於民國114年4月至5月期間暫住於小明處所,不料小明竟起了色心,趁著美美在房內熟睡、處於無意識且不知與不能抗拒之際,將手指伸入美美衣服內撫摸並性侵得逞,沒想到小明在首次犯行後並未收手,僅隔約一週時間,竟再次趁著美美熟睡時再伸出狼爪。兩次犯行皆是因為美美在沉睡中被驚醒察覺,小明才趕緊收手停止動作,事後社工進行例行性訪視時,察覺美美情緒與狀態有異,深入關懷後揭發這起惡行並向警方報案,全案才得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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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由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審酌小明於警訊、偵訊及法院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且相關事證與被害人證詞吻合,犯罪事實明確。辯護律師主張小明坦承犯行且有賠償意願,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然而合議庭認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屬於司法特權,適用應極為謹慎,小明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好友美美熟睡無助之際兩度侵犯,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創傷。雖然小明表達賠償意願,但至今未能獲得美美原諒,客觀上並無任何足以引人同情或顯可憫恕之堅強事由。此外,因判處之刑期超過2年,依法根本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要件。
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做出判決,法官考量小明為低收入戶、教育程度與家庭狀況,並兼顧他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認定小明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一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月;在定執行刑部分,合議庭考量小明所犯兩罪的時間相當緊密,若以實質累加方式計算刑度將過重,本於罪責相當性與數罪併罰遞減原則,最終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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