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帶到摩鐵激戰!女學生墜樓亡 已婚師二審仍無罪關鍵曝

聽新聞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且女學生事後留下的文字紀錄與部分互動情形,仍存在合意性交的可能。(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且女學生事後留下的文字紀錄與部分互動情形,仍存在合意性交的可能。(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一名曾任國中教師兼生活教育組長的男子,被控涉嫌利用師生信任關係,於雨天以避雨為由帶女學生前往汽車旅館,並遭指控違反學生意願發生性行為。案件曝光後,女學生在調查期間墜樓身亡,生前曾於手機備忘錄留下疑似控訴內容。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且女學生事後留下的文字紀錄與部分互動情形,仍存在合意性交的可能,因此一、二審判決被告無罪。

1625994582_26206
該名教師被控將剛畢業的女學生帶往新北市土城區一間汽車旅館,並在房內發生性行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日記曝實情?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111年6月23日,該名教師被控將剛畢業的女學生帶往新北市土城區一間汽車旅館,並在房內發生性行為。事後女學生在校方輔導過程中透露相關情況,學校依規定通報並展開調查。然而在案件偵審期間,女學生於112年11月墜樓離世。

 

家屬事後發現,她曾在手機備忘錄寫下「性侵什麼的、感情什麼的、工作家人朋友金錢我也放棄了」等內容,引發外界關注。庭審時,被告否認犯行,表示雙方當時是基於彼此同意而發生關係。辯護方則提出女學生案發後留下的日記,主張內容顯示她當時並未認定自己遭到強迫。

pexels-castorlystock-3682238
女學生曾表示,當教師在旅館暗示進一步行為時,她沒有說話也沒有明顯動作,雖然有表達拒絕,但方式並不明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該篇日記寫於案發後數日,內容提到兩人原先的相處過程,並描述「和他的約會到後來還是做了愛」、「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等文字。法院認為,日記中使用「約會」及發生性行為等描述,且未明確提及遭受強迫或反抗情況,成為判斷案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議庭指出,女學生曾表示,當教師在旅館暗示進一步行為時,她沒有說話也沒有明顯動作,雖然有表達拒絕,但方式並不明確,甚至曾認為「對方可能以為自己只是害羞」。

法院另注意到,女學生在旅館停留期間,其男友曾多次傳訊詢問狀況,包括表達擔心並希望她回覆,但她並未利用機會求助。離開旅館後,她也沒有立即向男友透露相關情況,甚至在事發後仍與該名教師保持聯絡,並曾單獨見面用餐。法官認為,這些後續行為與一般遭受強制性侵害後,通常會避免與對方接觸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不能單憑事後指述認定犯罪成立。

此外,法院審查相關證人證詞時發現,女學生向輔導人員談及事件時,情緒表現並未特別激烈。醫療紀錄也顯示,她早在案發前便因憂鬱症接受治療,生活中同時承受課業、家庭經濟、感情等多重壓力。

1683582708573@2x
法院審查相關證人證詞時發現,女學生向輔導人員談及事件時,情緒表現並未特別激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認為指述存在疑點

雖然女學生親友表示,她談及事件時曾哭泣、情緒低落,但法院認為,這些反應可能與司法程序壓力、家庭關係及長期心理困擾有關,無法直接證明就是因遭受性侵所造成。至於女學生輕生原因,法院認為亦涉及多項因素。她在備忘錄中除了提及性侵,也寫下感情、家庭、工作及心理狀態等痛苦經歷,相關輔導紀錄則顯示,她生前曾因住院治療、感情問題等因素陷入低潮,因此難以認定其死亡結果直接源於被告行為。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女學生指述與部分客觀資料間存在疑點,其他證人多為轉述女學生說法,補強力有限。在無法排除雙方為合意性交的可能下,依刑事訴訟中「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男子無罪。檢方不服結果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對證據的判斷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輕生不能解決問題!東森新聞關心您
生命誠可貴,輕生不能解決問題
退一步想,可為生命找到出路!
珍愛生命,請撥打1925自殺防治安心專線
輕生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老師專線:1980

法院 判決 老師 學生 汽車旅館 師生 二審
上一篇
獨家/埋伏40分鐘! 男攜爆裂物 闖新北議長服務處
下一篇
新/致癌油風暴延燒!泰山前、現總座收押禁見
廣告 /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東森新聞 51 頻道 24 小時線上直播|Taiwan EBC 24h liv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