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23歲女子前往診所接受俗稱「精靈針」的艾麗斯皮下填補劑注射,過程中卻疑似誤將填充物注入血管,導致視力嚴重受損。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醫師的醫療行為與女子視力受損具有因果關係,判決須賠償40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女子原本透過友人介紹求診,計畫施打2劑洢漣絲(俗稱少女針),但經被告醫師建議改為施打1c.c.洢漣絲,並搭配10針共10c.c.的艾麗斯皮下填補劑。不料施打過程中發生異常,女子事後出現右眼視網膜靜脈阻塞、青光眼與視野缺損等情形,視力急遽下降至0.01,即使經矯正也僅能恢復至0.1,屬永久性損害。
女子指出,依醫院後續紀錄顯示,實際施打物質疑為磷酸鈣玻尿酸,與原本認知有所出入,質疑被告醫師涉及詐欺及未履行契約責任,因此提出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總額逾975萬元。
對此,被告醫師則否認疏失,主張施打部位為額頭,相關操作符合醫療常規,且在注射時採用鈍針並進行回抽確認,避免藥劑進入血管,他認為是女子未依醫囑妥善休養,包含頻繁外出、熬夜及長時間使用手機,加上轉診過程延誤,才導致病情惡化,強調雙方損害之間並無直接關聯。
不過,台中地方法院審酌醫療紀錄與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無論實際施打為何種填補劑,均可確認是注射行為導致眼部損傷,至於被告醫師主張曾進行回抽防範的說法,法院指出病歷中並無明確記載,難以採信。
在損害賠償部分,法院計算女子後續138次治療所需醫療費約14萬元,並依其勞動能力減損22%、以強制退休年齡推估工作損失約290萬元,另酌定精神慰撫金90萬元,最終判決總賠償金額為404萬4468元。
此外,刑事調查亦發現,被告醫師未於術前充分告知相關風險,檢方指出,艾麗斯皮下填補劑仿單已明確警示,不建議施打於眼周或可能進入血管的部位,洢漣絲亦載明須避免注射入血管,然而被告醫師卻未善盡告知義務,已違反醫療注意事項。
雖然被告醫師於偵訊中強調,女子事前已了解所有風險,且施打位置與操作流程均屬安全標準,但檢方綜合當事人說詞、證人證述及醫療鑑定資料,最終仍認定其涉有過失重傷害罪嫌,依過失重傷害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