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師大明(化名)控告身為法官助理的妻子小花(化名)與法官小王(化名)發生不倫關係,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小花與小王判賠50萬元。大明認為兩人再續前緣,又提出證據告上法院,最終台中地方法院駁回大明請求,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原告大明為執業律師,與妻子小花於民國113年7月結婚,但婚後不久,小花同年10月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王,雙方開始密切往來,法院認定,兩人自113年11月起,頻繁共同出遊、親吻、擁抱,甚至發生親密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界線,侵害大明的配偶權。其中,小花的職業為法官助理,月收入約6萬元;小王則為現職法官,月收入約10萬元。法院指出,兩名被告對相關事實並未爭執,且其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關係中的信任與誠實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能力與侵權情節後,認定大明確實因事件承受精神痛苦。尤其大明身為律師,案件經外界報導後,甚至影響其專業形象與社會評價,進一步加重精神壓力。最終法院判決,小花與小王兩人須連帶賠償新台幣50萬元,並自114年2月8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於大明原本求償的250萬元,其餘部分則遭駁回。
大明與小花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小花與小王自113年10月3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經過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不過,大明認為小花在離婚前與小王再續前緣,於是又告上法院並主張,小花與小王2人仍於11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8月26日止,持續交往並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大明稱,兩人於114年6月之後仍持續約會、聚餐,甚至懷疑有過夜行為,並據此再度提告,求償60萬元。但台中地方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足。
台中地院指出,大明提出的證據,多為社群平台IG限時動態截圖,內容僅顯示雙方在公開場合用餐或聚會。法官認定,這類行為仍屬一般朋友間正常社交,並未達到侵害配偶權的程度。至於大明指稱的「宿舍過夜」,法院則認為照片時間與實際拍攝時間無法直接對應,且小花提出差勤紀錄與其他佐證,成功動搖大明說法。因此,法院認定大明未能舉證證明後續期間仍有不正當關係,最終駁回全部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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