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是忠誠,卻有人在翻看行車紀錄器時,意外發現婚姻早已變了調。一名人妻察覺丈夫頻頻深夜返家,循線追查後揭發婚外情風波,最終對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新竹地方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判賠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全案仍引發外界對婚姻界線的討論。
根據判決書,原告盧女與丈夫於113年3月31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丈夫任職於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114年1月中旬,丈夫在公司尾牙場合結識被告林女,之後兩人開始聯繫往來。
盧女發現,丈夫自114年2月起頻繁晚歸,生活作息明顯異常,進一步查看對方手機與行車紀錄器後,察覺丈夫與林女之間不僅持續聯絡,甚至有接送往返、深夜同行的情形,讓盧女對婚姻狀況產生重大疑慮。
盧女主張,114年4月28日,行車紀錄器拍下林女自丈夫車上返回住處,隔日又被送往公司二廠門口。盧女隨後於114年5月21日致電林女攤牌,被告坦承與盧女丈夫並未如先前承諾切斷聯繫,期間曾有6至7次接送行為,下車時也曾有擁抱、親吻。此外,盧女丈夫亦於通話中自承,曾與林女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2次,相關內容成為法院審理的重要事證。
面對指控,林女則主張與盧女丈夫僅為朋友及同事關係,否認有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不正常往來,認為聊天內容只是日常對話,行車接送亦非社會所不能容許的行為。
林女並辯稱,通話中提及親密行為,是在盧女多次訊息與電話施壓下被迫附和,無法作為侵害配偶權的直接證據,並主張盧女請求8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證人即盧女丈夫在庭上具結證稱,明知林女已知其已婚身分,仍與林女發生親吻、擁抱,並曾至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法院認為,證人無甘冒偽證罪責的動機,其證詞具可信性。
法官指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為限,只要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男女互動界線,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即構成侵權。林女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交往分際,對盧女婚姻造成實質傷害。
在賠償金額部分,法院考量雙方學歷、收入及經濟狀況,盧女月薪約5萬元,林女整體所得與盧女相近,並綜合侵害程度與盧女所受精神痛苦,認定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超出部分不予准許。
法院同時裁定,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須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並准許假執行,但林女若預供30萬元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東森新聞關心您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