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虎(化名),去(2025)年2月間與女性友人小花(化名)參加完尾牙及居酒屋續攤後,趁著凌晨送對方回辦公室休息之際,無視女方多次明確拒絕,強行發生性關係。儘管阿虎在法庭上堅稱雙方處於曖昧期、屬於合意行為,但法官根據關鍵錄音證實,小花在短時間內連續拒絕高達67次,阿虎甚至脫口而出「好像要強X你」,日前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虎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判決指出,阿虎與小花原為朋友關係,當日凌晨4時許,兩人回到阿虎位於安平區的辦公室,阿虎隨即朝小花動手,根據小花手機意外錄下的錄音檔顯示,在關鍵的12分鐘內,她不斷哀求及大喊:「不要脫!我真的不要脫!」「我不想當砲友」「我覺得我們關係還不適合,我不想做讓自己後悔的事」等語。
然而,阿虎對於小花的抗拒充耳不聞,過程中甚至問道:「這怎麼脫?」當小花回覆「我不要告訴你」時,阿虎竟老羞成怒表示:「你不要我想要」,並執意進行性侵害。錄音內容更錄下阿虎在施暴過程中,冷言對小花說出:「我現在好像在強X妳」等語。儘管辯護律師主張,雙方在案發後仍同車離開,且小花事後曾與阿虎有第二次互動,試圖證明小花並非非自願,但法官認為這不代表先前遭強迫的行為合法。
台南地院審理時強調,性自主決定權應建立在「Only Yes means Yes(只有願意才是願意)」的基礎上。法官指出,即便雙方先前有曖昧或親密互動,只要當下其中一方明確表示反悔或拒絕,另一方就必須停止。判決書特別提到,小花因本案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需接受多次心理諮商,且錄音檔清楚錄下小花高達67次的拒絕,足以證明阿虎主觀上明知女方不願,卻仍執意滿足私慾。
法官審酌,阿虎為滿足一己私慾,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造成小花身心受創嚴重,且案發至今始終否認犯罪,並未與小花達成和解或給予任何賠償,犯後態度不佳。最終,法院不採信其「合意」之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虎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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