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小花(化名)與友人阿志(化名)相約參加尾牙後回到阿志的辦公室,不料阿志竟色心大發,無視小花拒絕對她性侵得逞。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志有期徒刑3年6月。
根據判決書,阿志與小花於2024年2月初相約參加尾牙,凌晨4時許兩人單獨回到阿志的辦公室,中途小花手機因敲擊到物品,自動開啟錄音。
根據小花提供的錄音檔案,當時兩人在2樓親密互動,隨後阿志企圖脫掉小花的連身塑身衣,小花在短短12分鐘內明確拒絕並大喊「我不要脫」、「不要做愛」共計67次,甚至哀求「我不想做讓自己後悔的事」。然而阿志竟回嗆「我想要」,並強行壓制小花的手腳對她性侵得逞。
在庭審攻防中,阿志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並指控小花當天發生了兩次性行為,且第二次是合意的,企圖以此證明第一次也非強迫,小花事後搭乘阿志的車離開,與一般被害人反應不同。
法官勘驗長達2小時的完整錄音發現,在第一次性侵結束後約10分鐘,雙方確實發生了第二次性行為,且過程中小花確實未再激烈反抗,但這並不代表第一次性侵不存在。
法官指出,小花在第一次關係中已明確表達反對,阿志甚至在過程中說出「好像要性侵你」,顯見其主觀上明知違反意願。法官認為,小花事後之所以願意發生第二次關係並搭車離去,是因為雙方原處於曖昧階段,小花正處於創傷後的混亂狀態,試圖釐清對方與自己的關係,不能以此合理化阿志先前的暴力行為。
法官審酌小花因此案出現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出現自傷與反覆情緒低落等創傷反應,身心受創嚴重。而阿志始終否認犯罪,且未賠償小花分文或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阿志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後,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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