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一名林姓女工程師參加公司2023年「線上嘉年華」尾牙摸彩活動,幸運抽中一輛市值約百萬元、尚未上市的MODEL B電動車,沒想到在等候領車期間,卻因組織改組遭公司資遣。事後她向公司要求兌現獎項遭拒,憤而提告請求交付車輛,或改賠100萬元。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該獎項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在車輛上市與發放條件尚未完成前,公司依法可撤銷贈與,最終判林女敗訴。

根據判決內容,林女自2014年起任職於鴻海,2023年參加公司舉辦的線上尾牙活動時抽中MODEL B電動車。不過由於該車當時尚未正式上市,公司曾表示,需待車款上市後才會安排發放。未料林女於2025年初因公司組織調整遭資遣,雙方並依《勞基法》規定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後她向公司詢問領車事宜時,卻被告知依活動規定,領獎者於獎品發放時必須仍具在職身分,因此無法領取。

林女主張,自己已依法中獎,且公司在她尚未領獎前將其資遣,形同刻意阻止領獎條件成立,應視同條件已經成就。她也認為,「領獎時須在職」的規定對勞工明顯不公平,應屬無效,要求公司履行交車義務,若無法交付則應賠償百萬元。
鴻海則抗辯指出,活動辦法早已明訂,電動車獎項需待車輛上市且中獎人仍在職時才可領取。公司強調,尾牙摸彩與工作績效無關,只要年資滿一年並完成線上報到即可參加,中獎完全屬隨機性質,因此並非薪資或勞務報酬,而是民法上的無償贈與。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摸彩活動不具勞務對價關係,中獎與員工表現、職等或年資長短皆無直接連結,因此認定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由於MODEL B至今尚未上市,代表贈與條件尚未成就,契約效力也尚未正式發生。
法官進一步指出,依《民法》規定,在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本來就有權撤銷贈與,加上鴻海此次資遣並非僅針對林女,而是配合組織改組進行的人力調整,難以認定公司是刻意藉由資遣方式逃避給獎責任。因此法院認定鴻海並無交付電動車或賠償的義務,駁回林女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