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撿到1張學生證悠遊卡,竟心生歹念將悠遊卡占為己有,並在超商把餘額138元花光。台北地院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6000元罰金,陳男等於倒賠43倍,還留下不法紀錄。
陳男在3月25日晚間9點多,拾獲1張學生證悠遊卡,但他沒把卡片拿到派出所報案,甚至「1夜4超商」,在不同門市把卡片內138元花費殆盡,事後還丟棄悠遊卡。警方接獲失主報案後,調閱監視器鎖定陳男,通知他到案說明。
陳男到案後坦承不諱,加上其說法與失主供詞、監視器及警方密錄器翻拍畫面,以及悠遊卡交易明細紀錄相符,檢方訊後被依《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起訴。法官審理後,判處陳男6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