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時除了顧全自身安全,也要注意旁人安危!3年前新北市一名72歲羅姓婦人,在板橋第二運動場散步時,遭正在練習大隊接力的全運會高職生,從背後撞上,返家後身體不適送醫,腦出血成為植物人,羅婦家屬憤而提告,法院判高職生及父母,需賠償羅婦總金額共76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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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家屬不滿該運動場有公告「本場區第一、二內側跑道為跑步專用道,散步民眾請使用外側跑道」,但教練卻讓學生使用外側第6跑道,導致學生從第7跑道撞擊正在散步的羅婦,害她往前撲倒後翻滾數圈倒地不起。羅婦家屬指出,當晚羅婦回家頭暈想吐,送醫時陷入昏迷,經急救診斷為腦出血,緊急開刀撿回一命,但卻成為植物人。
家屬認為教練、學生皆有過失,因此一併提告學生、學生父母、教練、學校,求償羅婦醫藥費、看護費,以及未來生活支出,以及百萬精神慰撫金等共960萬餘元,另家屬精神慰撫金,羅婦丈夫求償40萬,羅婦3名子女各求償20萬元。
法官判定學生有過失,父母應負連帶責任責任,審酌雙方經濟等因素後,判學生及其父母應賠償羅婦共661萬8133元(含精神慰撫金80萬),另賠羅婦丈夫30萬,3名子女各15萬元。總計為736萬8133元。
此外,法官認為由於當時運動人數不多,運動場大型布條及告示牌僅供勸導,並非正式使用規範,因而教練指示學生使用外側跑道,並無違反規定而有過失,判教練和學校無須賠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