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對小情侶,男生多次將人帶回房間,其中後面2次皆以「看貓」為由,不顧女生抗拒,4度發生關係,但在學校展開性平調查時,男生卻稱女生「感覺就是有點開心」,讓女生受到二度傷害,事件鬧上法庭,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小強(化名)和花花(化名)是同班同學,兩人曾交往一段期間,花花指出,她在民國111年4月某日前往小強家,但小強卻趁著花花一同進入房間的機會,不顧自己以推的方式表達不願意,強行脫下衣服性侵得逞;到同年6月間,小強共以此方式侵犯花花4次。
花花強調,她有明確「以手阻擋」、「口說不要」方式拒絕與小強發生關係,但小強卻利用身材優勢,對她強制性侵4次,使她十分痛苦,且在事件發生前,花花在班級上遭嚴重排擠,僅有小強願意和她當朋友,在事件發生後,花花透露自己本來可以收拾好心情,但因學校主動展開性平調查,受到小強的惡意攻擊,不僅始終否認有性侵,還辯稱「她就自己說她要試一次」、「她嘴上說不要,但她身體有誠實」、「她感覺就是有點開心」、「她感受就覺得很爽,她有這樣講過」,對花花造成二度傷害。
花花提到,小強在性平調查時有承認,花花確實有拒絕發生關係,但後來在少年法庭審理時,卻稱未拒絕,說詞十分反覆,嚴重侵害花花的貞操及性自主權,而花花的爸媽在性平調查到少年法庭審理中,均陪在女兒身旁,看著自己的孩子被詆毀,也難過不已,除了請求小強賠償100萬元撫慰金給花花外,也請求小強連帶賠償各25萬給花花父母。
對此,小強辯稱,雖有發生4次關係,但4次均為合意,並非強制性交,且也告訴過花花不想要可以暫停,充分尊重花花意願,他認為,花花雖然有說不要,他也停下來觀察花花的臉色,發現花花的動作及反應並無反對之意,推測是因為第一次的害羞反應;而第2次,小強覺得若花花不想要,在他拿保險套時,有充足的時間脫逃,因此推斷花花是願意的;小強說明第3、4次的發生情況,都是因為要去他家看貓,後續理由與第2次相同。
對於少年法庭審理,與性平調查時的說詞有出入,小強解釋是因為,年紀尚輕,首次面對相關調查,且距離事發時間以久,並非故意說謊,日後也願意向花花道歉,尋求和解機會,並給予適當補償。
法官調取少年法庭調查結果,發現小強於學校性別平等重啟調查時,確實有說花花拒絕,且花花在訴說時,均能逐一具體明確詳述,認為花花並非憑空杜撰;不過第四次性關係中,少年法庭調查花花在事後與友人的對話,有提到遭侵犯的事件,但是在事後1兩個月才說,法官認為,中間或有其他因素之介入亦有可能,因此參酌小強在性平調查多次供稱,前三次花花有拒絕,但第四次沒有。
法官認為,證據尚不足認定第4次小強違反花花意願,僅能3次強制性交、1次合意性交行為定論,判處小強須賠償新臺幣20萬元給花花,另各賠償3萬元給花花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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