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電子大廠工作的連姓男子,及王姓男子在屏東開設應召站,並藉此賺取暴利,遭警方查獲後,由檢察官依妨害風化提起公訴,分別遭依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決5次,其中連男屬於累犯,不滿刑罰太重再度上訴,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連男和王男先達成要讓女子與別人性交的共識後,由王男在屏東承租場所,連男負責招募外籍女子至屏東縣內埔鄉某處房間,招到人後,再由王男雇請一名成年人,負責接送外籍女到房間進行性交易。
王男、連男從民國111年10月中起,陸續將5名成年國籍女子,安排進房間內,向消費者收取1200元至1300元不等的價格,約定好王男、泰籍女、連男各可從中收取350元、700元、150元。
警方破獲後,由檢察官依妨害風化提起公訴,連男和王男對於犯罪坦承不諱,且與5名泰籍女、男客說詞大致相符,同時還有警察局搜索出來的證物、交易明細、旅客入出境紀錄表等,認定連男和王男確實有做這些事,均應依法論科。
屏東地院考量,連男和王男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法官認為,2人容留5名泰國籍女子在本案房屋為性交易,具有可分之獨立性,可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以分論併罰,應各論以5次圖利容留性交罪。
此外,連男這次犯案已是累犯,先前也曾因妨害風化,遭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確定,於109年5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法官認為,連男前案剛執行完畢2年,足見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應加重其刑,依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遭判有期徒刑8月、8月、10月、7月、10月;王男則是5月、5月、6月、4月、6月。
不過,連男認為刑期太重而提出上訴,他辯駁,他是因為疫情期間遭電子大廠裁員,原本已考取廚師證照,準備開餐飲店維生,又逢疫情未趨緩,因經濟考量不得已才「重操舊業」,試圖以此度過疫情難關,而他在遭查獲後,也反省自身行為,有在多處公益單位擔任志工及捐款,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各罪均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查後發現,連男早就在疫情前離職,認為疫情的爆發與連男離職無任何關係,且先前還有類似前科,應深知利用性交易賺錢是違法行為,此外,連男在109年7月、110年8月間分別取得合格之華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及中餐烹調(廚師)證照,從事正當職業並無困難,但他仍選擇做違法之事,認為連男的上訴實在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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