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值班台被撞死算不算因公殉職? 警眷撫卹爭議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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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袍列隊送遭撞死的蘇姓警員最後一程。(圖/翻攝畫面)
同袍列隊送遭撞死的蘇姓警員最後一程。(圖/翻攝畫面)

今年2月間,基隆八堵分駐蘇姓值班警員遭大貨車衝撞值班台慘死,時隔4個月,有消息指出,銓敘部認定蘇警為因公死亡非殉職,消息一出引發基層警炸鍋。對此,基隆市警局指出,目前相關資料還在補充,認定結果尚未出爐,只是前天新北市一名三重警員才不幸於勤務中殞命,基層警都殷切期盼不要再有「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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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警方指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1200萬元至1400萬元。而死亡者(因公死亡)發給遺族新台幣300萬元,若因執行勤務(因公殉職)致死亡者,則發給遺族600萬元,因公死亡和殉職兩者差距300萬元,有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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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今年2月29日晚間10時許,當時一名簡男偷竊貨車後,先是在台62線快速道路上撞死巡路員,隨後又駕車直接衝進基隆八堵分駐所內,造成24歲蘇姓值班警當場身亡,而另外一名女警也受到波及受傷。事發後警界高層曾說,將從寬認定,但經媒體曝光,蘇警案被認定為因公死亡讓基層心寒。

過去警察因公死亡、殉職,經常鬧上新聞版面,警政署曾表示,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家屬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為此內政部在107年就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執勤時更安心。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中第17條第2款「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在巡邏勤務中遭撞死的三重黃姓警員。(圖/翻攝畫面)

而在值班台值勤,是否被歸類在其中,須由銓敘部找專家組專案小組開會討論認定。但在高風險下工作的警察人員,時時刻刻都在面臨危險,三重遭毒駕撞死的黃警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未來如何認定因公死亡或殉職,專案小組恐怕要傷透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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