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邱姓女子因為愛上A男,竟到連續兩天到他家敲門,並多次騷擾他,甚至跑到派出所謊稱迷路,要求員警幫她打電話給A男,最終A男忍無可忍,決定報警處理,檢察官也因此提起公訴。近期,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邱女須賠償A男20萬元及車費1245元。
判決書指出,邱女與A男為朋友關係,為了追求對方,邱女自去年1月底以來,持續透過簡訊、電話和LINE傳訊要求與A男見面,並表示A男喜歡她,讓A男不堪其擾。隨後,邱女於2月10日至警局報案,佯稱迷路需要聯繫男友A男來接,員警聽完後沒想太多,便以派出所電話打給A男,再交由邱女與A男通話。
2月15日清晨,邱女再次到A男家敲門,隔日上午9點多又再度敲門,並向計程車司機借電話聯繫A男,聲稱自己在他家附近守候,被A男的未婚妻發現後,還幫邱女代付1245元的車費。A男對此不堪其擾,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獲准,但邱女仍繼續騷擾他,A男因此報警提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及代墊的計程車費。
法院審理時,邱女辯稱自己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案發時正值躁症發作,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邱女不尊重與他人相處之界線,竟對A男接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又在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裁定後,仍無視法院誡命,違反保護令,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告訴人權益之作用,使A男不安,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認為,邱女雖於犯行時罹患精神疾病,但仍對自己行為具有相當之辨識能力,在兼衡邱女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危害,及個人、家庭經濟生活等狀況,判處邱女需賠償A男20萬元及計程車費1245元。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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