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男大生在臉書上認識一位女高中生,趁載對方下課時,在車上對女方上下其手,結果一分心撞到別台車,女學生藉機逃走並通報校方,全案因此曝光。苗栗地院依男子犯強制猥褻,處8個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男子阿志(化名)透過臉書認識一名17歲女高中生小琪(化名),有天阿志開車到小琪學校載對方下課,沒想到小琪上車後,阿志突然起了獸心,邊開車邊往小琪的大腿、肚子摸,最終碰觸2私密部位得逞。
因為阿志的不當行為,導致他開車分心,不久後就在苗栗某處與其它車輛發生擦撞,小琪也趁著車禍事故,藉機逃到附近超商尋求店員幫助,在店員幫助之下,小琪順利聯繫上學校教官,並將阿志的車牌號碼與車禍經過詳細告訴教官。
小琪在車上被阿志猥褻,她與母親決定報警。後經苗栗地院審理,法官依據警方供述、小琪、教官和超商店員證述,加上車禍現場資料、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為阿志明知小琪未滿18歲,又趁車輛行駛時小琪難以離開、不顧對方意願等,依阿志犯強制猥褻罪,處8個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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