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高雄一名施姓男子,竟然在圖書館書架間公然「打手槍」,而他當時看見一名女子小美(化名),穿著短褲趴在桌上睡覺,就順手把「不明體液」抹在小美的短褲和大腿上,讓小美嚇壞,沒想到施男卻辯稱「是把手伸到褲子裡打手槍」,強調旁邊「沒有人」不算公然猥褻,案件經由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也出爐。
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於去年112年7月30日14時46分許,在高雄市立圖書館河堤分館內,看見小美正趴睡在桌上,沒想到他就跑去書架間打手槍,最後竟將「不明體液」射在手上,並塗抹在小美大腿及短褲上,而小美睡醒後才察覺有異,讓她氣得當場報警,表示要對男子提告。
根據了解,施男在偵訊時坦承犯行,但他在開庭時否認有觸犯公然猥褻,辯稱當時在書架打手槍時旁邊都沒有人,他是把手伸到褲子裡,生殖器並沒有露出來。
高雄地院認定他犯行明確,經由鑑定書、監視器畫面等照片,足以審理證明告訴人論述內容與事實相符。另外,施男為釋放慾望,將「不明體液」塗抹在小美短褲上的行為,也已構成毀損罪,雖然客觀上並無損壞等結果,但因曾沾染施男的「不明體液」,此行為已令小美心理產生厭惡,以致短褲無法再次使用。
經由法院判定,施男將依公然猥褻、毀損、公然侮辱等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此外,小美當時年齡已滿12歲未滿18歲,施男則已成年,但因沒有證據證明施男是否知悉小美還未成年,所以法院則以「認為施男不知悉」為說明,表示目前尚未牽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