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少女和父親同住,母親平日在外地工作,只有周末才回家,沒想到父親竟趁家裡沒人,侵犯自己的女兒,從碰觸身體到逼迫非自願性行為,在2年內以每周1次以上的頻率,侵犯自己女兒高達110次,遭判12年8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少女於民國107至110年和父親同住桃園某處,母親因工作關係平日都不在家,由父親獨自照顧,沒想到卻遭到侵犯;自108年開始,便時常碰觸少女上半身重要部位,且隨著時間經過,父親更變本加厲,開始撫摸少女下半身重要部位,甚至每周要求少女進行非自願性行為3至4次,於2年間侵犯自己的女兒高達110次。
少女似乎是心理壓力太大,某次忍不住向同學訴苦,透露自己遭侵犯的事情,同學驚覺不對立刻通報老師,學校隨即報警處理;審理時,法官傳喚少女作證,她一度縮在指認室牆角哭泣到無法言語,直到社工上前安撫,並解釋法院為何請她來作證,少女才勇敢開口。
少女指認,父親有摸自己的重要部位,甚至母親假日在家時,還會趁她去洗澡,逼迫少女進行非自願性行為,從民國108年開始到110年,每個禮拜至少發生1次以上侵犯行為。
對此,母親也證稱,有天晚上她加班時,少女曾傳簡訊告知父親會不定時對她猥褻、侵犯,當母親質問丈夫時,他不但承認還一直哭,且道歉說「他做錯了」,但法院審理時,父親卻一度辯稱自己僅每月1次至多每月3次侵犯少女,而不是「每周1次」。
經法院依相關事證審理,認定該父在2年間以每周1次的頻率侵犯屬實,共累計110次,依家暴妨害性自主判處12年8月徒刑。
▼父親遭判12年8月。(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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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