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員警愛上同袍老婆,竟與對方暗通款曲長達9年,甚至還每個月都找藉口見面,發生高達180次的性行為,而同袍經過小孩告知才得知此事,憤怒求償200萬元,如今判決出爐。
判決書指出,基隆一名警察人夫小明(化名)與小美(化名)自民國97年結婚,而他卻在112年時透過小孩意外得知,警校校友兼好友大壯(化名)早就和妻子有不正當關係,幾人曾在100年的警校同學會上見面,大壯在與小美交換聯繫方式後,竟在明知對方有丈夫的情況下,自103年1月向小美表白,兩人暗地往來到112年,9年間維持超過一般社交程度之男女交往關係。
大壯及小美每天利用Skype互訴情意,而因大壯工作地點在台中,每個月還會以回三重母親家以及謊稱上班為藉口,偷偷到基隆與小美私下會面,並趁機在小明家、旅館發生親密肢體接觸行為,甚至還會以手機拍攝錄影留念。小明得知此事也求證小美,沒想到對方親口承認每年約會進行20次左右的性行為,而這9年來的親密交流更是高達180多次,且大壯還曾要求小美離婚,小明憤怒不已,認為大壯侵害他的配偶權,甚至從來沒開口道歉,使他精神痛苦不已,上訴至基隆法院並求償200萬元。
對此,大壯承認9年來有與小美發生婚外情,但他認為,過去有判決指出憲法保護「個人之性自主權」更優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制度,即使是配偶也不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之權利,不認為他的行為有干預到小明的配偶權,導致需要進行賠償。此外,大壯提到,基隆地院曾有核定被告應賠償16萬元的前例,若是認為他應賠償,金額至多以15萬元至20萬元較適當,認為小明求償200萬元無理由。
基隆地院調查小美的自白書、Skype對話紀錄截圖,認為大壯及小美確實有長達9年的婚外情,同時解釋大壯所提出的判決,指出憲法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而其他法院的判決並不拘束基隆地院,不同案件所涉情節均各自獨立而不盡相同,裁定大壯應給付小明新臺幣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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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