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高中一名女同學(小美),在畢業前傳了私密照給好友江同學,卻意外被陳男看到,陳男不僅將照片名稱取為「心痛」,還聯合班上同學用同樣動作拍攝畢業照,讓小美氣的告上法院。
根據判決書,小美傳送右手遮住上半身的私密照給江同學,為畢業前留下青春紀念,然而陳男卻在學校不經意看到這張私密照,認為小美不檢點,開始聯合同學惡搞小美。
陳男看到照片後,為了讓小美難堪,不僅不屑、輕蔑對方,甚至在班上帶頭模仿照片中的動作,並將該動作取名為「心痛」,拍攝畢業照時,更建議全班同學做一樣的動作。後來,陳男又向全班同學提議用「心痛」再次拍下合照,讓小美崩潰告上法院。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未顧及小美的感受,做出種種不成熟且舉止不當的行為,缺乏性別平等的觀念,基於道德面給予譴責,但他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小美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造成貶損,因此判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應依當前社會通念為客觀的評價,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對被害人的名譽有所貶損而定,難以是否引起學校群體或社會大眾的議論作為判斷依據。
法官指出,學校師生或社會大眾的議論內容為何,究竟應該當成校園霸凌或侮辱,檢方並沒有提出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基於罪證明疑利於陳男的原則,應該做出對陳男有利的判斷。再者,陳男雖曾一度自白犯罪,但若做出的自白與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亦不得據為論罪的依據,用上述理由認為判決不當是不合理的,因此最後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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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