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位20多歲的林姓大學生去年在家中舉行的聚餐中因腸胃不適,肚子痛難耐,但公共廁所有人使用,於是他在室友許姓男子的套房內上廁所,結果因此被指控侵入住宅罪,對此,新北地院也做出判決。
▼林姓大學生去年在家中聚餐。(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據了解,林姓男大學生和室友許姓男子合租一間房屋,屋內有套房、雅房和客廳。當時林男在家中舉行聚餐,肚子痛難耐,但公共廁所有人使用,於是他匆忙跑到許男的房間上廁所。後來許男發現廁所內有排泄物和汙漬,因而感到憤怒,提出告訴,檢察官依侵入住宅罪將林男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表示當時肚子痛難忍,客廳的公共廁所有人在使用,他無法忍受當著大家的面拉出來,於是想借用許男的廁所,事後也有向許男賠罪。法官認為,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突然面臨肚子痛的情況,這是難以控制的需求。如果在公共廁所有人使用的情況下要求被告忍受肚子痛,等待使用,實在是一種強人所難的情況,特別是在另一間廁所就在附近的情況下。
▼林姓大學生突然感覺肚子痛。(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官認為,林男在沒有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道義的情況下,因腸胃不適未得到事先同意進入許男房間使用廁所,具有合理性。侵入住宅罪是以「無故」為構成要件,意思是指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未背離於公序良俗者,也屬於正當理由。
而究竟有無正當理由,必須依阻卻違法事由的一般原理,視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考慮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如果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法官指出這不算是「正當理由」的話,而是告訴大家即便急著上廁所,也只能忍受肚子痛,不能進入別人的套房使用,這樣的價值判斷是一種「不正義」,因此法院判決林男無罪。
▼法院也對此案做出判決。(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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