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俗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負起當爸爸媽媽的責任,一名陳姓女子在她的兩個孩子7歲和4歲時與丈夫離婚,並前往中國大陸工作,之後再未與孩子們聯絡,然而25年後孩子們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對生母的扶養責任,陳女卻稱「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並要求獲得扶養費。
▼陳女辯稱孩子「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賴姓兒女主張,生母在他們年約7歲和4歲時與父親離婚,然後前往中國大陸工作,此後沒有盡過扶養的責任,甚至多次入境臺灣時也未前來探視,認為生母無正當理由,就未盡對其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希望能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陳女在離婚後前往中國大陸工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然而生母卻反駁,表示「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並指出自己並不是在懷孕後立即離婚,還有一段時間是在養育孩子,僅管在離婚後沒有協商按月支付扶養費,但她曾陸續支付了至少20萬元的扶養費,並前往探視過,只是因為自己身在大陸,才會難以頻繁前往。
不過賴姓父親也提供證詞,稱與前妻在1998年離婚後,對方就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且從未支付任何有關孩子的扶養費,自己是通過政府補助和家人的支持扶養孩子,對方也從未前來家裡探視過,至於有沒有和兒女聯絡過則不清楚。
▼陳女在孩子還小時就離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士林地院法官在審酌後,考慮到生母確實在孩子未成年之前,長時間未盡扶養義務,且並沒有正當理由,導致孩子在年幼時缺乏母親的基本關懷,自屬情節重大,因此如果讓孩子在成年後扶養生母,顯然是不公平的,在考量過後同意解除賴姓兒女免除對生母的扶養義務,此案可抗告。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