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隱憂!台中有民眾透過團購買了12包紅燒蹄膀,要加熱吃的時候,聞到一股酸味,一看包裝製造日期是102年,有效日期103年,已經過期9年,不過業者表示,是出貨前員工把製造日期打錯,已經回收退款,但衛生局將展開稽查,如果是販售過期肉品,業者將面臨6萬元以上到2億元以下的罰鍰。
▼民眾要加熱團購的紅燒蹄膀時,聞到一股酸味。(圖/東森新聞)
投訴民眾洪先生:「打開煮了吃了酸酸的,就趕快通報沒繼續煮了。」仔細看製造日期是10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年103年,早就過期9年,而且上網查出這家公司,設立登記時間是102年8月,製造日期居然比公司成立時間還早,洪先生說和朋友團購的紅燒蹄膀,一包350元他買了12包,沒想到竟然過期這麼久,他氣得向衛生局和民代檢舉投訴,不過經銷商緊急提出澄清。
遭控業者:「我們這批貨大概製作了20個,是在出貨之前打標小姐將製造日期打錯了,所以才會造成這個錯誤,這是食安問題,我們不敢大意,我們也不敢冒這個險,這個沒人賠得起,企業會倒的,客人有接受沒讓我們拿回來,所以才會在那邊,不然其他都要收回我們都收回了。」
▼包裝上的效期已經過期九年。(圖/翻攝自業者臉書)
台中市衛生局食安處秘書蔡文哲:「初步看來產製的日期,效期的標示看起來,102年的確有些離譜,食品不管是販賣儲存製造,有逾期的狀況的話,依照食安法的規定可以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另外我們也會看他的數量及售出的狀況。」
業者表示他們都是接單後才會製做食品,發現這批蹄膀打標日期出錯時,有跟客人解釋也都退款回收,但幫忙團購的民眾當下表示沒關係,因此退款後沒有回收,不知道後來變成跟民代投訴,他們也將找這位代購民眾了解,不過衛生局將對業者展開稽查,調查到底是販售過期肉品,還是打標日期出問題。
(封面圖/翻攝自業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