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錢包送警局反成被告 失主: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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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卻挨告!台北市一名男子把掉在馬路上的皮夾送到警局,卻收到失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指控皮夾裡的2萬元不見,告他侵占遺失物,讓他很無奈。不過,前新北檢主任檢察官表示,失主要「自行舉證」錢包本來有2萬元,如果無法舉證,恐怕會以罪證不足做不起訴處分。

小黃運將中午到加油站自助加油,當時他掏錢後把皮夾隨手一放,付完錢後直接上車,卻忘了他把皮夾放在車頂,讓皮夾搭敞篷車的感覺,因為他沒多久就掉在大馬路上,一名承包商在附近施工,好心拿到派出所,但這舉動卻惹來官司。

拾得人潘先生:「失主要對我提告侵占,我都不知道他為什麼,有那種自信要告我侵占,我只是好心幫你撿個皮包變成挨告,整個莫名其妙。」

原來潘先生一個半月前,在台北愛國西路上撿到皮夾,但他說他根本沒有打開檢查裡面有什麼,一個半月後,卻接到派出所電話,這下成了被告,讓他無法接受。

拾得人潘先生:「我也沒有打開確認,我就直接拿,送來這邊了(派出所),他沒辦法舉證說,他裡面有錢。」

不過新北檢前檢察官表示,的確撿到拾得物會建議在公共場合找第三人一起清點,拍照自保或是直接打電話報案,請警方到拾得點拿走,但要構成侵占,其實也沒那麼容易。

前主任檢察官轉任律師陳建良:「他要舉證說,證明說他裡面有多少錢,如果他今天沒辦法去舉證,去證明的話,那今天只有他單一指述,被告今天被他指控的人,如果我今天拿到錢,我也沒有很多翻找動作,沒有把錢收起來的動作,我今天拿了我就拿到派出所去,也沒有隔很多天,沒有隔兩天、三天,那通常來說,檢察官就會用犯罪嫌疑不足,來做不起訴的處分。」

潘先生無奈表示,他的好心卻挨告,下回路上有遺失物,撿拾前會再三思,就怕再次惹禍上身。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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