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伍先生投訴,他說他的妹妹去年九月中,要去上班途中,下午約兩點半,騎車經過橋頭區楠梓路時,原本直行卻突然偏右自撞工程車,這一撞妹妹傷勢嚴重住院33天,醫藥費2、30萬工作也沒了,事故車鑑會結果出爐,肇責全在他妹妹,當事人無法接受,他認為工程車也沒有符合規定閃燈,雖然妹妹有疏失,但對方也不可能零肇責,因此投訴車鑑會不公。
▼伍先生的妹妹去年要去上班途中,騎車經過橋頭區楠梓路時,原本直行卻突然偏右自撞工程車。(圖/東森新聞)
投訴人伍先生:「但車鑑會卻對這個法條,跟這個法規視若無睹。」伍先生穿著T恤控訴車鑑會,他不滿自己43歲妹妹,去年自撞工程車,但車鑑會鑑定結果,卻將肇責都在他妹妹,然而工程車完全沒事。投訴人伍先生:「車輛後閃黃燈、雙黃燈沒閃,然後他後面,很大的招牌的警示器也未開,我承認我們有疏失,但對方有疏失處,必須在車鑑會時候寫上去,不能只寫我妹的疏失,過失是不能相抵的。
車禍發生在去年,9月中的下午兩點半左右,他說妹妹騎在橋頭區楠梓路這個路段時,突然偏右撞上工程車,他認為是警示不夠。投訴人伍先生:「她是原本是看護,那現在完全沒辦法工作,因為車鑑會這樣誤判,他完全就是無視我們的權益,然後誤判完之後,保險公司不理賠。
高市交通局車鑑會主委許綺佑:「那我們的委員,有一些專家、學者、律師、我們經過審理之後,修剪樹木在警示的部分已經做到了。妹妹這一撞滿臉是血,鼻骨骨折,右股骨頭骨折,等傷勢嚴重,住院33天,醫藥費2、30萬,看護工作沒了,哥哥認為,工程車應該要像這樣,有閃燈,而事故車,沒有閃燈警示,養工處有話要說。
高市養工處主秘李政穎:「我們還是尊重車鑑會的報告,有關閃光燈警示燈的部分,大部分都是用在晚間,因為晚間可能視線不良,所以要加一個警示燈,白天的部分,我們都是用交維車,還有我們的交通錐。事實上施工時,道路交通標誌規則第142條,用於移動性施工,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或於車身明顯處,加設閃光燈號,車鑑會認定警示沒問題,當事人無法接受,已經申請覆議,同時提告工程車駕駛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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