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點眼藥水失明 診所醫師疏失遭判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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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女童因近視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致不適,醫師給予類固醇眼藥水治療2年,疏未告知藥水風險及追蹤眼壓,導致女童左眼失明。高院更一審日前判醫師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底判診所及楊姓醫師連帶賠償逾新台幣903萬元,案經上訴,目前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刑事判決指出,林姓女童於民國102年2月15日前往眼科診所就診後,在楊姓醫師建議下,於同年月18日起配戴角膜塑型片矯正近視,並自102年2月15日至104年2月6日期間,經楊醫師開立含有類固醇的眼藥水共19次,供林姓女童治療、緩解角膜發癢、紅腫、發炎、破皮等情形。

判決指出,楊姓醫師明知長期使用含類固醇的眼藥水,恐造成眼壓升高,進而導致青光眼,竟疏失沒向女童及女童父親說明,含類固醇眼藥水的正確使用期間、劑量,以及長期點用會造成眼壓高、青光眼等副作用,導致女童及女童父親誤認為一般治療使用的眼藥水,持續點用。

判決指出,楊姓醫師於看診時,也疏失沒有確實測量林姓女童的眼壓,導致女童終因眼壓逐漸升高,罹患慢性青光眼,使得左眼視力喪失、右眼僅餘微弱視力(左眼為無光感小於0.01,矯正視力右眼0.2)的重傷害。

女童父母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楊姓醫師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一審法院判醫師無罪,二審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日前宣判。

更一審表示,楊姓醫師雖辯稱,開立眼藥水時,有告知僅能點用3或7日,且在每次看診時,以氣壓式眼壓器測量或細隙燈看診時,輔以手指觸診眼球的方式,測量眼壓等語,但他的辯稱與陪同看診的女童父親指證情形不符。

更一審考量,女童與父親為至親關係,如果醫師曾經告知,怎可能會不顧危害,使女童任意長期持續點用藥水;楊姓醫師在2年期間開立19次含類固醇的眼藥水,若經詳實測量眼壓,怎麼會未經察覺眼壓逐步上升。因此,認定楊姓醫師辯稱,不可採信。

合議庭表示,參酌女童病歷資料、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定「無法排除病童青光眼與使用含有類固醇眼藥水之因果關係」、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也認為找不到資料可排除為長期使用類固醇所造成的青光眼、以及台大醫院回復意見等證據,以及參照慢性青光眼患者通常並無自覺等情形,認定女童因長期使用含類固醇的眼藥水而罹患青光眼。

更一審指出,楊姓醫師未告知類固醇藥水的正確點用方式,也未落實量測眼壓,導致女童因長期點用含類固醇眼藥水,眼壓長期持續緩慢上升,終致罹患青光眼而受有重傷害的結果。醫師所為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的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000元折算1日,全案確定。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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