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少女4年前上小學一年級時,被老師發現大腿內側有咬痕,經通報後調查,發現是爸爸趁著幫她洗澡時,舔咬女兒的屁股與大腿內側,他辯稱這樣做絕對沒有情慾上的意思,他是父親並非禽獸。台南高分院認定他的行為主觀上有滿足其性慾的犯意,將他判刑3年6月定讞。
▼女孩上學時被發生身上有多處傷痕。(圖/翻攝自Pixabay)
該名父親在2016年5月29日時,趁著幫女兒洗澡、吹頭髮及擦乾身體的機會,舔咬她的屁股、左大腿內側,隔天女童向學校導師反應其於洗澡時遭父親「咬屁股、大腿」部位等情,經導師向相關單位通報後,當晚由老師、社工帶女童到醫院驗傷並報警。
女童父親到案後坦承用牙齒咬女兒左大腿,但否認強制猥褻女兒。他辯稱案發當天帶女兒去釣魚,她的大腿遭太陽曬傷很痛,他有罵女兒為何要把雨傘玩壞導致曬傷,於是就用牙齒去輕輕咬她的大腿,希望分散她的疼痛。強調絕對沒有情慾上的意思。
▼男子最終被判刑3年6月。(圖/翻攝自Pixabay)
台南高分院認為,男子以牙齒舔咬女童之屁股、左大腿內側,該身體部位涉及女童私密部位,非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一般接觸之身體部位,應非與女兒嬉戲所應該觸及之處,顯現男子其主觀上有滿足其性慾的意圖。台南高分院依照「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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