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身心障礙幼童,2018年在當地某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某天用餐的時候,因為吃水晶餃卡喉嚨噎住,導致腦部缺氧緊急送醫,雖然幸運保住一命,但卻有缺氧性腦病變等後遺症,讓父母相當氣憤,怒告幼兒園並請求百萬國賠,但高等法院認為,水晶餃非禁止食用的食品,且日前該童多次食用都沒事,判定幼兒園無過失,駁回上訴。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書內容,幼童的雙親在法庭上主張,入學時已經有告訴幼兒園,自己的孩子患有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身心障礙,且無法吞食正常食物,必須將食物剪成小塊以利吞嚥,但2018年,幼兒園提供水晶餃點心,卻沒有剪成丁,害愛子吞嚥不慎噎住呼吸道,到醫院前沒有呼吸心跳,雖然搶救過後撿回一命,但被診斷出有異物吸入窒息、異物吸入性肺炎、消化道出血及疑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
孩童的雙親表示,該幼兒園的校長把水晶餃列入菜單,而其餘兩名老師沒有把水晶餃剪成小塊,讓孩子食用,明顯有過失,認為應該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總計100萬元的國賠。
▼新竹一名孩童吃水晶餃卡喉嚨,儘管撿回一命,但卻有腦缺氧病變等後遺症。(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翻攝自臉書評論區)
對此,校方則反駁,水晶餃非屬禁止食用之食品,該名孩童就讀1年半已食用好多次水晶餃,都沒有發生任何異狀,且雙親並沒有事前告知食物要剪成丁狀,無法提前防範,校方還補充,事發第一時間,老師們立刻撥打119,並用哈姆立克急救法、CPR等方法搶救,沒有任何急救上的延誤。
針對整起事件,高等法院認為,水晶餃不是禁止幼兒園食用的餐點,且雙親無法舉證曾要求老師剪碎食物,再加上該童可自行進食、吞嚥、咀嚼,多次食用水晶餃均無異常,難以認定校長與老師有過失。再者,雙親曾經告校長與老師過失傷害,不起訴確定,所以高院認定,種種情狀看不出本案符合國賠要件,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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