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偶像劇「海豚灣戀人」走紅的前童星王欣逸被控參與鬥毆事件,使1名少年傷重死亡,一審判他15年。二審今天認定他僅賠償6萬元,未再賠償且觸犯兒少法,加重判刑17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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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5年間,王欣逸的友人與他人有毒品糾紛,他人放話要「輸贏」,雙方人馬約在桃園市蘆竹區會面持刀械鬥毆,造成14歲的曲姓少年傷重死亡。王欣逸於一審期間獲交保,一審依殺人罪判他15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王欣逸於審理期間均未到庭,由律師辯護。二審今天考量,本件糾眾持械猛力攻擊,要與對方輸贏的犯罪計畫,參與者可預見有死亡結果,實際動手者也確實按計畫猛力攻擊對方,因此參與謀議的王欣逸等人應負共同殺人罪的刑責。
二審指出,一審僅對持球棒重擊曲姓少年的王欣逸,論以殺人罪,其餘在場者僅論以傷害致死罪不當,且本件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加重刑期,均改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論罪。二審審酌,王欣逸於一審時僅賠償新台幣6萬元給被害家屬,之後沒有再積極與被害家屬協調賠償,且被害家屬於二審期間請求重判等情形,判王欣逸17年徒刑,3名共犯分別判12至1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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