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今(13)日4度遭爆有陸資,而金管會則表示,比對多方蒐集的資料顯示,大陸地區人民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持股大同5.87%。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爰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開罰該大陸地區新台幣2千5百萬,並停止股東權利,以及6個月內出清持股。
▼金管會重罰大同公司。(圖/翻攝自金管會官網)
金管會表示,最終受益人是誰,原則上「處分不公開」但會持續監理,沒有空窗期。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