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他在光天化日巷弄裡,預謀殺人,有同死意願,雖有賠償但不足彌補家屬傷痛,無量處死刑必要,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全案緣於,張彥文與被害女子透過網路結識交往,女子因張彥文過度依附的舉動感到壓力,民國103年8月希望張彥文給彼此多一點空間,2人感情因此陷於低潮。
103年9月7日至11日,張彥文與被害女子同遊日本,不滿女子態度冷漠,又懷疑女子另有對象,2度性侵得逞。
103年9月22日早上,張彥文到女子住處外埋伏,見到女子時表達復合意願,但未被理會,當街拿刀砍殺女子47刀致死,路人發現後報警。檢方起訴求處死刑。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加上張男坦承犯行等情況,認為他非全無教化可能性,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殺人罪部分判處張彥文15年徒刑,與性侵等罪合併執行21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張彥文所涉2個強制性交罪、污辱屍體罪判決定讞,合併執行6年5月;侵入住宅、強制、恐嚇等罪,合併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最高法院僅將殺人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張彥文15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他被求處死刑,更一審未詳細說明理由,即改判較一審無期徒刑為輕的刑度,將案件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判張彥文無期徒刑,還可上訴。審判長當庭指出,張彥文坦承殺人,犯後有同死意願,他在光天化日巷弄裡,預謀殺人,過度殺戮行為,造成社會不安,雖有賠償,但不足彌補家屬傷痛,審酌台大醫院等鑑定,不適用刑法19條減刑,本件無量處死刑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封面圖/中央社檔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