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思覺失調症女子在台大竹東分院住院期間,出現情色妄想等症狀「一直想做愛」,結果遭男病患性侵多次,女方母親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認定男方侵權、醫院未盡照護義務,須連帶賠償被害女子4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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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女方母親提告主張,男病患於民國105年3月間,趁女兒因思覺失調症發病住院期間,在病房廁所多次違反女兒意願而性侵,嚴重侵害女兒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另外女兒與醫院之間有醫療契約,院方疏於照護,使女兒遭受男病患侵害,請求男病患及醫院應連帶賠償。男病患主張,他自己為中度精神病患,無法清楚判斷女方主動向他示好及親密互動,是因女方的精神病症所致,且他和女方是合意性交,沒有違反女方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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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主張,女方與男病患間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有依病室規定,將女方隔離,予以四肢約束,有依醫療契約提供完善醫療照護服務,且已盡防範監督與照護義務。判決指出,男病患看到女方被醫護人員約束四肢,應可判斷女方因為精神病易與異性互動密切;基於醫療契約,院方應提供醫療照護服務,也負有保護女方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但醫院卻未盡義務。男病患及醫院須連帶賠償女方新台幣40萬元,全案確定。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