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錢卻不扶養?屏東一名林姓老翁將價值不斐的土地贈與長孫,希望孫子能撫養他直到終老,不料孫子卻沒做到,讓他氣憤提告想討回土地,不過法院認定,老翁無法提出贈與時有附帶扶養條件,最後判老翁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姓老翁在2014年9月將一塊坐落在屏東恆春,價值高達116萬元的土地贈與孫子,對方也承諾會扶養他直到死亡為止,隔月就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孫子卻沒有履行約定,僅在2018年6月和8月時各匯3000元給他,讓老翁相當不滿。
▼老翁贈與孫子價值116萬元的土地。(示意圖/pixabay)
老翁因孫子未履行約定,而想撤銷贈與的土地,若不能撤銷,孫子就應從2018年7月起,按月付給他1萬8151元的扶養費用。對此,孫子反駁,爺爺贈與土地時,並沒有約定要負擔扶養義務,且父親過世後,爺爺就自行回到恆春居住,若爺爺認為未盡扶養義務,也早就超過1年的撤銷權除斥期間,無法提告。
老翁在開庭審理時證稱,曾向媳婦表明要把土地贈與孫子,「我心裡想他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是沒有說出來,我也沒有跟孫子說叫他扶養我」,他還強調,自己是靠這塊土地維持生計,「我是靠這塊土地維生,我錯就錯在忘記跟孫子說叫他養我」。
▼老翁稱自己是靠這塊土地為生。(示意圖/pixabay)
老翁一審被判敗訴,他不滿而提出上訴,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老翁無法證明自己在贈與土地時,有向孫子提出扶養的約定,再加上老翁長子雖已過世,但他仍有另外2名子女,孫子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優先順位,依法都不符民法的撤銷贈與要件,再判老翁敗訴。
(封面圖/東森新聞/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