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2016年11月騎車經過瑞芳街未劃分向線,因車速過快,迎面撞上陳男駕駛的汽車,造成他左下肢截肢,林男乃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等共1677萬多元。基隆地院法官當庭反覆播放案發時,道路監視的錄影畫面,內心有深切感受,判陳男無肇事過失,以及判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林男因車速過快,迎面撞上陳男駕駛的汽車。(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陳男當天駕車沿瑞芳街往瑞芳高中方向行駛,過程中與對向林姓男騎的機車相撞,造成林男左下肢重傷,最後因廣泛性傷口感染截肢。林男事後向陳男求償修車費、醫療費、安裝義肢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1677萬多元。陳男則表示,車禍當時目睹林男騎機車直衝而來,他有緊急煞車,但因林男車速太快,才會釀成車禍,若他未煞車,林男應已彈飛,而非倒在車前。
▼車禍造成林男左下肢截肢,事後向陳男求償1677萬多元。(示意圖,非當事人/Pixabay)
法官指出,警員測量瑞芳街事故路段寬3.7公尺公尺,陳車寬1.5公尺,車禍當生當下,陳車保持靠右側邊線1公尺處,道路左側仍留有1.2公尺空間,足夠讓機車交會通過。且林男機車撞擊前,有將車頭向右閃避,代表原來行駛路線,明顯較撞擊地點更接近中間,代表林男並未靠右側行駛。
▼基隆地院判陳男無肇事過失,以及免賠。(圖/翻攝自Google map)
對此,基隆地院在判決理由寫道,林男車速過快,且往道路中間方向行駛,「即使是本院,在如此狹窄之道路且有路邊停車之情形下,亦僅能出於本能反應地煞車,然後被動地等待被撞擊或祈禱奇蹟之發生,根本無任何迴避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存在」。基隆地檢署起訴陳男涉嫌過失傷害,基隆地院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無罪確定。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