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明知女友未成年,還與其在停車場、汽車旅館等地,發生6次性行為,直到少女家長發現後提告,男子賠償70萬元和解,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結果出爐了。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5年間,當時33歲的男子因網路遊戲認識14歲的少女,2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然而他明知少女未成年,卻還是帶她到某停車場及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從2015年11月到2018年1月間,總共發生6次性行為。少女父親事後發現2人關係後怒提告,男子坦承犯行,並承諾賠償70萬元達成和解。
▼新北地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合議庭認為,男子案發時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僅為了逞一時私慾,明知道少女身心尚未成熟,對男女之事懵懂,欠缺判斷性自主能力,對少女未來身心發展影響很大,但考量到2人是男女朋友,且男子未以強逼、脅迫等方式犯案,加上犯後認罪和解,有悔意,因此判他2年徒刑、5年緩刑,可上訴。
▼男子與少女發生6次性行為。(圖/翻攝自Pixabay)
事實上,未成年發生關係的案例不勝枚舉,台中一名公車司機2017年認識經常搭公車上學的14歲國二少女,2人因而認識互留電話多次邀約出遊,去(2018)年9月晚間,男子騎機車載少女到某汽車旅館,徵得對方同意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男子載少女回家被家人發現,由於2人年紀有點差距,追問之下才得知實情。
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供稱他知道少女是國二生,未滿16歲,但坦言想追求對方。法官認為,男子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並賠償30萬達成和解,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5月徒刑、緩刑3年,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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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