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一!同婚專法三讀通過 萬人歡呼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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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鏡週刊

經過3個多小時的逐條討論、表決,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下午3時許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每次表決都依照民進黨團及行政院版通過,將於下週五(24日)正式實施。也讓我國成為亞洲第1個通過同性婚姻專法的國家。

 

 

根據今天三讀的同婚定義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結婚登記則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另外,同性結婚登記須滿18歲,財產及繼承上,同婚關係中同樣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

 

至於民間爭議的收養議題,三讀條文明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可準用《民法》有關繼親收養規定。也就是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至於共同收養則不允許。至於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須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另外,有關《民法》之外的其他法規,只要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衍生的規定,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換言之,同性配偶結婚後的權利義務一併比照異性戀婚姻的相關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的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的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認定標準等。

 

至於其他婚姻權利義務,三讀條文以正面表列方式規定,包括離婚、監護權、配偶扶養義務、近親不能結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能結婚、重婚罪、婚姻無效的條件(如重婚、近親、詐欺或脅迫等)、生活日常(有同居義務、家務分擔、生活費等)、相互繼承關係等可全部準用《民法》,但此專法未提及的權利義務,則不能準用。

 

三讀條文中也有宣示性條文,強調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而時代力量黨團提出讓本國人與外國人也能納入跨國同性婚姻的修正動議,則因贊成票僅時代力量5票及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共6票,因此不予採納。

 

●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文章來源:【同婚專法】台灣成亞洲第一! 立法院三讀同婚專法24日開放登記

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封面圖/鏡週刊)

 

同婚專法 三讀 通過 同志 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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