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負評女神」藝人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被指控猥褻車友13歲女兒,在住處車庫、地下室、房間發生性行為,甚至帶少女到宜蘭礁溪遊玩,也在飯店房間發生性關係,雖然鄭男辯稱無踰矩行為,但少女能清楚描述鄭男生殖器特徵,並指出發生性關係的時間,鄭男一審遭判2年8月,二審加重改判7年6月,但鄭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鄭家堯被判7年6個月定讞。(圖/東森新聞)
現年50歲的鄭家堯曾在2010年間和林依晨交往,當時他自稱是富商,外界一度傳出他家境並沒有那麼優渥,且已經有過婚姻和孩子,讓極度保護戀情的林依晨罕見震怒,回應「現在和我交往中的這位男士,並不神秘,只是低調,他沒有讓我煩惱的、不當的異性交往關係,從未有過婚姻紀錄、也未曾有過小孩」,不過兩人的戀情維持一年就分手。
▼鄭家堯曾和小14歲的林依晨交往。(圖/林依晨微博)
之後鄭男在2013年間,因為單車運動認識少女的父親,兩家人關係逐漸緊密,他還在隔年2月開始教導少女功課,不過雙方竟譜出戀情,他趁著和少女父母出門,趁機用手指侵犯對方,之後更把少女帶回家,撫摸胸部、要求性交,甚至和她到宜蘭礁溪遊玩3天2夜,在投宿的飯店發生性關係,回程途中經過北宜公路,還把車停在路邊,要求少女口交,少女的父親得知後怒不可遏,憤而提告。
▼鄭家堯被判7年6個月定讞。(圖/東森新聞)
鄭男在審理期間否認犯案,辯稱兩人未發生親密關係,還說是因為少女父親欠他17萬5千元,不滿被催債,才會藉此報復,但法官認為,少女能清楚指出雙方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男下體「必須刻意撥開來才能看見」的私密特徵,加上鄭男未通過測謊,一審認定鄭與當時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合併判刑2年8月,鄭男不滿上訴,法官不僅仍採信少女說法,更發現鄭男和少女初次性交時,對方年僅13歲,因此增列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加重合併判刑7年6個月,他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