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好不容易遣返回台,不用再受牢獄之災,可以跟家人團聚,但為什麼還送地檢署偵訊呢?因為孫安佐在美國「非法持有槍彈」,最重可判處十年,雖然在國外犯罪,但犯下本刑最輕三年以上,台灣司法還是有審判權,最後士林地檢署偵訊完,認為沒有羈押孫安佐的必要,諭令限制住居,也讓狄鶯夫婦鬆了一口氣。
▼(圖/達志圖庫)
孫安佐還沒到,台北士林地檢署外已有大批媒體等候,還有不少警力在場維持秩序,車子一到,孫安佐走出車外,還主動勾住刑警的手,面無表情步入地檢署。面對記者提問,歪頭皺眉、露出遲疑表情跟詭異笑容,似乎在思考要說些什麼,在美國非法持有彈藥被關押260天後,孫安佐終於在11號晚間抵達台灣,但他還不能直接回家跟家人團聚,得先接受士林地檢署偵訊。
▼(圖/達志圖庫)
因為根據刑法第七條,中國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台灣司法還是有審判權。而孫安佐在美國被查出,房間內有1600發子彈,還有自製手槍,犯下「非美國人民持有槍械罪」,最重可判10年,這項罪名在台灣,等同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加上美方調查屬實,所以在台灣沒有不起訴空間,也沒有符合緩起訴條件。
▼(圖/東森新聞)
只能爭取法官給予緩刑,加上他是初犯,在美國已經服刑,如果法官願意給改過機會,就有可能判處緩刑,但刑期必須在2年以下,才能符合緩刑規定,最後士林地檢署偵訊完後,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諭令限制孫安佐住居、出境及出海。
(封面圖/達志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