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袁姓男法警不滿女法警欲結束不倫戀,利用深夜值班機會性侵得逞。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袁男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23)日駁回袁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袁姓法警與女同事均各有家庭及子女,於民國103年6月間發展不倫戀,多次利用共同值夜班的機會發生性行為。
105年間,被害女法警表明欲結束不倫戀,袁姓法警因而情緒不穩,兩人時常發生衝突。106年7月間,袁姓法警刻意調班與被害女法警一同值班,女法警以身體不適為由請他人代班,袁男卻以死相逼,要求願代班的同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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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姓法警見法警室已無他人,質問女法警為何要向上級報告婚外情,甚至因酒醉行為脫序脫光衣服、大聲咆哮,與女法警激烈爭吵後將女法警強行抱入值夜室,不顧女法警頑抗性侵得逞。
袁姓法警事發後遭免職,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袁男3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考量,被害女法警願意原諒並請求輕判,並審酌袁男造成女法警身心受創等情狀,仍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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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姓法警認為刑度過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背法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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