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化名)透過Instagram認識年僅15歲的小美(化名),約她下課後見面,竟將少女帶往新北市一處公園的無障礙廁所,違反其意願進行性侵。小美事後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明侵害少女身體及性自主權情節重大,判他應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並加計年息5%利息。
判決指出,阿明於民國113年4月間透過IG結識小美,明知她當時年僅15歲,仍於同年5月6日晚間約她下課後見面。當晚9時44分許,阿明將小美帶至新北市一處公園的無障礙廁所,違反她的意願進行性交行為。
法院參酌刑事判決認定,阿明當時先親吻小美,小美表達拒絕後,他仍無視少女抗拒,多次違反其意願進行性交,侵害其身體權及性自主權。
判決提到,小美遭受侵害後,身心受到重大影響,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小美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阿明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阿明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法院依法視同自認。
新北地院審酌阿明侵害小美的情節、強制手段及行為次數,以及少女所受痛苦與心理狀態,並考量雙方年齡、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收入及財產等因素,認定小美請求80萬元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