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小利仍送辦。已婚的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前李姓副工程司,駕駛公務車載女子出遊、報支出差旅費,不法得利新台幣4050元,台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41歲李姓男子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前副工程司,職務範圍包括河川疏濬工程執行,自民國103年12月29日至104年12月28日止,派兼大安溪斷面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採購案主辦。
第三河川局為辦理轄內疏濬工程及縣市政府疏濬案,因常態公務車不敷使用,在103年3月間向車輛租賃公司以每年金額新台幣76萬餘元承租公務車輛2部,並購置中油車隊卡,每月依實核銷,作為工程進行中使用。
李男104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日間,無公務上事由,利用主辦採購案,職權上可使用公務車輛機會,向水利署第三河川以公務出差為由,駕駛公務車自第三河川局出發,至彰化縣福興鄉搭載黃姓女友人後,到南投縣、宜蘭縣等地旅遊,途中持車隊加油卡加油,並在車輛使用紀錄簿上填寫加油紀錄,並又報支出差旅費,共獲取租車、加油與出差旅費等不法利益總計4050元。
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被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他在前往宜蘭途中與返回台中途中,曾經過南投縣埔里鎮,查看南投縣政府河段疏濬作業現場,並非毫無出差事實。
但法官查出,經調閱李男的通聯記錄,期間並沒有前往工區附近的通訊資料,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公務員,應依法執行公務,竟為便宜行事駕駛公務車外出旅遊、貪圖小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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