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署簡姓士官長任內收受走私集團賄賂,包庇漁船走私大陸香菇與檳榔,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簡男擾亂國內農產品市場經濟,影響甚鉅,依貪汙罪判處8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40歲簡姓男子為海岸巡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前士官長,任內負責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檢查等工作。
蔡姓父子檔擁有漁船兩艘,葉姓男子為私運大陸地區香菇來台銷售牟利,委託蔡姓父子檔與郭姓、陳姓男子組成的走私集團私運香菇,蔡男在民國105年12月間,先私下交付新台幣3萬元賄賂簡姓士官長,希望包庇走私。
當時簡姓士官長將梧棲漁港安檢所的勤務時段以口述方式通知蔡男,蔡男在105年12月24日以手機通訊軟體傳訊「26、11、14,三星連碰!穩中,穩領錢」等暗語,詢問簡姓士官長是否在指定日期值勤。
簡姓士官長回訊「會下注喔」等密語,表示會在當天值勤,走私集團確認後,由葉男到大陸地區訂購香菇,105年12月25日凌晨,走私集團的漁船出海接駁陸籍漁船走私的香菇總計346箱、3346.8公斤後,向台中梧棲港安檢所報關入港,帶班的簡姓士官長登船後,簡單目視後就放行漁船。
簡姓士官長106年1月起調任三總隊中港巡邏站,又收賄3萬元協助林姓與陳姓男子自大陸地區進口香菇與檳榔來台牟利,且以電話洩漏梧棲港區海巡士兵駐點巡邏位置、監視器、守望哨情況及港區雷達設置情形。
案件經台中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海巡署新竹機動查緝隊與台中機動查緝隊偵辦,簡男到案時坦承洩漏勤務機密、包庇安檢及收受賄賂,被台中地檢署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貪汙罪起訴,並被解除職務。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簡男受有國家俸祿,應忠實公正執行職務,卻收受賄賂協助走私香菇、檳榔等物,擾亂國內農產品市場經濟,影響甚鉅,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判處簡男8年6月徒刑,走私業者8月至2年10月徒刑不等,還可上訴。
(封面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