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案3大理由 高院再審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蘇炳坤再審案,認為蘇炳坤遭警方刑求,被害人指證不足採信,扣案贓物也非被害人所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蘇炳坤涉及強盜殺人未遂,今天判決蘇炳坤無罪。

民國75年3月23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遭兩名蒙面歹徒侵入,歹徒劫走金飾30多兩,其中一人並以菜刀殺傷陳姓店主。警方先逮捕郭中雄,再憑郭的指控逮捕蘇炳坤。

蘇炳坤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遭判刑15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蘇炳坤於民國89年獲總統特赦,去年聲請再審成功,今天獲判無罪,成為經總統赦免獲再審且改判無罪的首例。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先落網的郭中雄遭警方刑求逼供而指證蘇炳坤涉案,蘇炳坤同樣遭到員警以鐵棍夾雙腿、灌水、腳踢腰部等刑求;郭的供詞缺乏任意性、真實性,不得作為證明蘇炳坤涉案的證據。

合議庭指出,陳姓被害人曾指認歹徒好像是郭中雄、蘇炳坤,但事後改稱歹徒蒙面且以手電筒照射他的眼睛,無法確認歹徒是誰;此外,陳姓被害人指稱歹徒沒戴眼鏡、身高約165至168公分,也不符蘇炳坤身高174公分且戴眼鏡的個人表徵。

此外,陳姓被害人案發後向警方領回金手鐲、金項鍊等贓物,卻說領回的金飾並非金瑞珍銀樓所有,合議庭因此認為證據不足,今天駁回檢察官對蘇炳坤一審無罪判決的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高院新聞稿則指出,蘇炳坤自認清白,極力喊冤,在政治體制上,雖經總統特赦罪刑全免,但在司法體制上,因前審對蘇炳坤論罪科刑的判決依然存在,蘇炳坤不僅無法聲請刑事補償,而且終身無法擺脫犯罪汙名。

新聞稿提到,蘇炳坤去年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再審,由高院合議庭裁定准許再審,經重新審理後,在今天宣判駁回一審檢察官的上訴。也就是說蘇炳坤沒有與郭中雄共同犯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他是遭受冤屈的。

新聞稿最後提到,蘇炳坤不得上訴,檢方只能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才能上訴。

由於檢方於再審案中採無罪論告,法界人士研判上訴機率不高。

(封面圖/中央社)

蘇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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