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BAY)
台北市一名40多歲的曾姓人夫,去年6月偷看分居妻子的手機時,意外發現她竟然和男客戶小王互傳裸照,妻子還對小王說「我們已經X492次,我是不是你X過最多次的女人」,氣的人夫告上法院,全案最後不起訴,反而還被妻子告。
▼人夫發現妻子和小王互傳裸照。(示意圖/PIXBAY)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曾姓人夫和妻子結婚20多年,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兩人依舊保有婚姻身分。去年人夫意外發現,妻子和一名男客戶小王對話鹹濕,還互傳裸照。妻子先問小王,「我們已經X了492次」、「我是不是你X過最多次的女人」,小王回傳,「「絕對是,也是最爽的!跟你打X超爽。」最後還發現人妻傳了自己裸乳照片給小王,對方則回了一張下體照片。誇張對話內容讓人夫忍無可忍,截下兩人的對話當證據,一狀告上法院。
妻子和小王開庭時都供稱,兩人只是開玩笑,一時聊開而忘了尺度。檢察官則認為,對話內容確實超過尺度,但照片都沒有拍到臉,也沒有性器交合的照片,無法認定兩人通姦,因此予以妻子和小王不起訴處分。
但妻子不滿人夫偷看她的手機,侵害隱私,反以「妨害秘密罪」提告,人夫坦承確實未經同意,私自看了妻子手機,因此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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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曾姓工程師104年2月至3月間,透過網路認識一名人妻小花(化名),2人日久生情便上床激情,小花的丈夫發現妻子有異狀後,意外在手機中發現「性愛日記」,依照紀錄,這段不倫前後共發生23次,氣得提告求償100萬。
▼2人透過網路發展婚外情(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小花因為有寫日記的習慣,因此每次與曾男發生性關係後,都會立刻記錄,「3月24日:1845至1925。和情夫在租屋處做愛。做愛後和同事聚餐。當天休假」、「4月17日:1314至1428。MC剛過。中午做愛。當天早班」、「4月24日:1800至1855至情夫租屋處,做愛,外遇。1855至2103帶情夫去XX和弟, 妹聚會,過家庭日。2103至2130回租屋處。當天休假」、「5月5日:1810至2242,做愛。到文化中心看舞蹈表演,然後吃海鮮粥海鮮餅。當天休假」……等,共23次。
曾男喊冤表示,自己一開始並不知道對方是有夫之婦,而且2人只有發生過5次關係,並沒有女方記錄的23次那麼多。此外2人交往期間,他甚至跟著一起參加女方的家庭聚會,似乎認定是自己人,曾男也因此認為女方是無婚姻狀態。
▼女方共記錄23次偷情實錄,但曾男僅承認只有5次(示意圖/Pixabay)
但法官從雙方的Line對話中發現,曾男曾提到「有比你老公厲害?」、「沒關係,妳老公無法滿足妳,我來」、「你多久沒跟妳老公唉唉了」,甚至還提到關於小孩的問題,因此不採信其證詞,判他須賠償小花丈夫60萬元。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