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在第三次羈押庭遭法官收押禁見,而稍早桃園地院發布新聞稿,公開收押鄭文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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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全案,鄭文燦涉入貪汙案,遭檢方聲押後,兩度召開羈押庭,卻都被法官裁定交保,檢察官提出抗告後,高院確定發回更裁。今(11)日下午,鄭文燦三度赴法院召開羈押庭,歷經4小時餘檢辯攻防,法官於下午5點57分裁定羈押。
桃園地院說明,鄭文燦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鄭文燦具有相當的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另外鄭文燦否認犯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因此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有逃亡之虞。
桃園地院更指出,鄭文燦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以LINE傳送訊息給其秘書,其訊息內容與鄭文燦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參酌鄭文燦在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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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表示,本案還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事實。鄭文燦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被偵查機關全盤掌握,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鄭文燦,並禁止接見、通信。
此外,鄭文燦看守所編號原本為2350,但桃園監獄今(11日)晚間表示,因編號涉及個資已經改號,且不便透露其新編號。